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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85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稱「擬定」「核定」係指具體公庫代理機關之擬定與核定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省由省政府擬定,經省議會核定,縣 (市) 以下由縣 (市) 政府擬定,經縣 (市) 議會核定。」所稱「擬定」「核定」似係指具體公庫代理機關之擬定與核定,前經本部以八十四年十月五日法 84 律決第二三三七一號書函函復敬表贊同貴部 (內政部) 意見在案,仍請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85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稱「擬定」「核定」係指具體公庫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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