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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9190 號
要旨
山坡地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屬強制規定
全文內容
按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山坡地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屬強制規定,本部曾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法 81 律字第○四○九三號函復在案。至上開辦法所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是否屬嗣後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所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第八條所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似宜徵詢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