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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92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屏東市陳某原任屏東市公所列機要人員之主任秘書職務,似屬「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公務人員

全文內容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聘僱人員外,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或機構:一、‥‥‥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應屬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之範圍。是以本件屏東市陳某原任屏東市公所列機要人員之主任秘書職務,似屬上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公務人員。惟本件事涉銓敘部業務職掌,宜請另徵詢該部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92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屏東市陳某原任屏東市公所列機要人員之主任秘書職務,似屬「戒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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