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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9237 號
要旨
屏東市陳某原任屏東市公所列機要人員之主任秘書職務,似屬「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公務人員
全文內容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聘僱人員外,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或機構:一、‥‥‥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應屬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之範圍。是以本件屏東市陳某原任屏東市公所列機要人員之主任秘書職務,似屬上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公務人員。惟本件事涉銓敘部業務職掌,宜請另徵詢該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