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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32875 號
要旨
縣議會於審議縣政府之預算案時,決議將「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費」,並附帶決議:「授權縣府自行調整;凡是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不得委託下級政府執行。」是否合法疑義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對於‥‥‥縣 (市) 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依此規定,縣議會對於縣政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如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則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規定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應非該法之所許。至本件來函所詢,縣議會於審議縣政府之預算案時,決議將「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費」,並附帶決議:「授權縣府自行調整;凡是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不得委託下級政府執行。」是否合法乙節,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