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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328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縣議會於審議縣政府之預算案時,決議將「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費」,並附帶決議:「授權縣府自行調整;凡是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不得委託下級政府執行。」是否合法疑義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對於‥‥‥縣 (市) 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依此規定,縣議會對於縣政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如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則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規定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應非該法之所許。至本件來函所詢,縣議會於審議縣政府之預算案時,決議將「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費」,並附帶決議:「授權縣府自行調整;凡是對下級政府之補助修改為設備,不得委託下級政府執行。」是否合法乙節,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328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發布,要旨:縣議會於審議縣政府之預算案時,決議將「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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