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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監字第 270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擬准予宗教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穩定臨刑情緒

主旨

貴監陳報擬准予榮譽教誨師黃牧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穩定臨刑情緒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監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北監璧教字第八五四七號函。

二、嗣後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七條之規定,審核宗教師進入刑場之許可時,應遵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對於刑場設於看守所界址內之核准,應協調看守所同意後,始行許可,以維刑場之安全。

(二)須經死刑犯之書面同意。

(三)以個案方式、審酌情況處理之。

(四)經許可進入刑場者,不得妨礙行刑之執行。

(五)須與宗教或教誨有關,而能穩定臨刑情緒為原則,最好是駐監宗教人員。

三、關於核准宗教師進入刑場之事件,應陳報本部備查。

正本

台灣台北監獄

副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花蓮、台南監獄、台灣台北、高雄看守所、本部監所司三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監字第 270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擬准予宗教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穩定臨刑情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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