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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決字第 02837 號
要旨
對於役男經判處徒刑確定應予禁役者之通知
主旨
對於役齡男子經最高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應予禁役者,各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應自收受案卷後十五日內,填具「具有兵役身分人員刑事案件辦理情形通知名冊」,通知其戶籍地市、縣 (市) 政府辦理禁役手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司法院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五) 院台廳刑一字第六七八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予禁役者,判決確定之審判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十五日內,填具『具有兵役身分人員刑事案件辦理情形通知名冊』,通知其戶籍地市、縣 (市) 政府辦理禁役手續。但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者,由執行檢察官自收受案卷後十五日內通知之。」三 檢送「具有兵役身分人員刑事案件辦理情形通知名冊」格式及填寫說明影本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