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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台內營字第 8606529 號
要旨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
主旨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 86.08.12 法86律決字第○三○七○七號函辦理兼復貴府86.07.03 八六府住都管字第一六一○七○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三 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明定,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凡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均可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享有國民住宅貸款之優惠。
四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自得依被繼承人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