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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台內營字第 86065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

主旨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 86.08.12 法86律決字第○三○七○七號函辦理兼復貴府86.07.03 八六府住都管字第一六一○七○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三 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明定,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凡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均可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享有國民住宅貸款之優惠。

四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自得依被繼承人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台內營字第 86065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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