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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0982 號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一條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省、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已明定省縣自治法係地方自治之基本法,故地方自治之事務,應受該法之規範。本件縣 (市)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職掌有關縣 (市) 衛生環保事業,係屬省縣自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所稱之縣 (市) 自治事項之一,依上開說明,其組織規程之擬訂事宜,自應適用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