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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289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理、監事會全數因案停職,致無法召開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時

全文內容

依 貴部來函說明四及決議事項所載,如所稱農會「法定會議」無法召集,係指「理、監事會」而言,則依農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意旨,農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僅係於會員 (代表) 大會休會時,執行大會決議之機構,用以取代會員 (代表) 大會,故理、監事會全數因案停職,致無法召開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時,參酌農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似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代表一人召集會員 (代表) 大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字第 0289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理、監事會全數因案停職,致無法召開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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