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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28997 號
要旨
有關理、監事會全數因案停職,致無法召開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時
全文內容
依 貴部來函說明四及決議事項所載,如所稱農會「法定會議」無法召集,係指「理、監事會」而言,則依農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意旨,農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僅係於會員 (代表) 大會休會時,執行大會決議之機構,用以取代會員 (代表) 大會,故理、監事會全數因案停職,致無法召開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時,參酌農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似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代表一人召集會員 (代表) 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