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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361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費用作增加支出之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無牴觸

主旨

關於行政院主計處案移臺灣省政府函請釋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費用作增加支出之決議,與憲法第七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無牴觸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 (86) 內民字第八六○四九○九號函。

二 按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提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係參照憲法第七十條訂定,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號對於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之限制及司法院相關解釋之拘束,已有明確之解釋,基於上開解釋之精神,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似宜作相同之解釋。惟據了解,目前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對原編營運量值或業務計畫,提出調整增列收入預算,均准許隨同調增有關之支出預算,但其決議中均只出現「收支自行調整」之文字,從未使用「准許隨同調增有關之支出預算」之文字。是以臺灣省議會審議臺灣省政府附屬單位之預算時,對於原編營運量值或業務計畫提出調整意見,因營業收入調整增加,致損益預計表內成本與費用一併調增,若係參照前述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附屬單位之模式,於決議中亦未使用「准許增加支出」之文字者,似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字第 0361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民意機關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對資本支出及損益預計表內各項成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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