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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39302 號
要旨
關於報請核定其與請求權人協議之賠償金額乙案
全文內容
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又同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機關,依前條規定所得決定之金額限度時,該直接上級機關應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前二項請求時,應於十五日內為核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參照) 本件係屬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報請貴部核定其與請求權人協議之賠償金額,依上開規定應由 貴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而非由本部予以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