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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09654 號
要旨
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關於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台財庫字第八六一八五五八二一號函。二 按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之案件,將來「菸酒管理法」 (目前尚為草案) 公布施行後尚未移罰者,如暫行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均有刑罰規定而刑度不同者,法院及檢察機關自會依刑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同法第二條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決定應適用之法律,而不受移送機關引用法條之拘束,惟移送時似可參考上開原則決定應行引用之法律。至若僅暫行條例以為罪而菸酒管理法無刑罰規定者,依目前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實務,對於已知涉嫌人及犯罪事實者,尚無自行結案之情形,故仍宜移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處分不起訴。
三 次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對於違反暫行條例之行為,將來「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未處行政罰鍰者,如暫行條例及「菸酒管理法」均有罰鍰之規定而輕重不同,或「菸酒管理法」並無處罰鍰之規定者,依上開原則,除「菸酒管理法」有「從新從輕」之明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條規定參照) 外,似仍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暫行條例有關處罰鍰之規定 (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八九六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至程序上,「菸酒管理法」如無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後,似難將該類案件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