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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10194 號
要旨
各縣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可否籌組同性質不同名稱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疑義
主旨
關於各縣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可否籌組同性質不同名稱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七四五八八號函。
二 依人民團體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關於職業團體之規定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可否認係上開所謂「法律另有限制」,似非無疑。至於名稱是否相同問題,宜由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