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13025 號
要旨
警員藍員取締朱某涉嫌非法持有漁槍,經朱某自訴藍員涉嫌妨害自由等罪,自屬「因公涉訟」,於判決確定前,得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稱因公涉訟者,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中。」本件宜蘭縣警察局警員藍員取締朱某涉嫌非法持有漁槍,經朱某自訴藍員涉嫌妨害自由等罪,自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因公涉訟」。嗣後該案經法院判決藍員無罪確定,藍員復反控朱某涉嫌誣告,參照同辦法第一條保護公務員工權利及維護其尊嚴之意旨,似宜認為係屬「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中」,於判決確定前,得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