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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01251 號
要旨
函示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疑義
全文內容
本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一月八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三字第○○五六九號函略稱:「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本件收養人既於未婚時提出收養契約書等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則法院裁定認可後,其收養關係應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生效,似屬單獨收養。本院七十五年六月廿八日院台廳民一字第○四二五二號函有關收養關係成立、生效部分之意旨,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兒童福利法修正公布後,應予變更。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法官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