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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25994 號
要旨
農會選聘任人員,因涉嫌違反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被羈押未及辦理停止職權 (未起訴前) 而後交保,是否應予補辦停止職權
主旨
關於農會選聘任人員,因涉嫌違反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被羈押未及辦理停止職權 (未起訴前) 而後交保,是否應予補辦停止職權?暨未經起訴交保釋放,原處分機關或團體可否主動恢復其職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台 (86) 內社字第八六一八七六四號函。二 查本案關於農會選聘任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於起訴前,未及辦理停止職權而後交保釋放,是否應予補辦停止職權乙節,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之一,似未作明確規範。而與本案相類似之公務人員因涉嫌貪污,經檢察官收押,在停職命令未發布前又交保候傳,……,可否免辦停職手續等事宜,前經行政院人事局於七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以 (72) 局參字第二八六八五號函釋有案,可參考。另該等人員因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被停止職權,而於起訴前,因羈押原因消失交保釋放,原處分機關或團體可否主動恢復其職權之上述人員得申請恢復職權之情形,故似不宜由原處分機關或團體主動恢復其職權。
三 檢附行政院人事政局前開函釋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