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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0707 號
要旨
國民住宅貸款雖非不可移轉,而得由其繼承人承受,該繼承人似以具備國民住宅貸款之資格為前提
全文內容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所建住宅之承購人,得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貸款。」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住宅之承購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戶資格者,得比照第十六條之規定給予國民住宅貸款。」又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其貸款對象以依本條例及有關規定所審定合格之國民住宅承購人或自建戶為限。」之意旨,國民住宅貸款之取得,有其申貸資格之限制。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至是否為一身專屬權,宜視各權而有無移轉性而定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一一一頁參照) ,本件國民住宅貸款雖非不可移轉,而得由其繼承人承受,惟參諸上揭規定意旨,該繼承人似以具備國民住宅貸款之資格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