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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4977 號
要旨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資遣,並比照適用行政院於五十七年六月五日令頒實施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依該實施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核准資遣之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之規定,發給一次資遣費。其所稱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依該要點訂定之原意,應指該實施要點令頒時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二九一一九一號書函敬悉。
二 本件聶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資遣,並比照適用行政院於五十七年六月五日令頒實施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依該實施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核准資遣之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之規定,發給一次資遣費。其所稱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依該要點訂定之原意,應指該實施要點令頒時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