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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8198 號
要旨
王○斌先生為其子王○軍辦理死亡登記後復經戶政事所撤銷登記,有關死亡宣告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王○斌先生為其子王○軍辦理死亡登記後復經戶政事所撤銷登記,有關死亡宣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五二四三號函。
二 查現行「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依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之規定,與八十五年十月二日修正前同條第十條規定:「----視同作戰或因公死亡」之效果明顯不同,其修正理由及效力如何?涉及該條之解釋與適用問題,有待釐清。又依民法規定聲請死亡宣告,以被聲請人生死不明為要件,所謂「生死不明」,係指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與死亡之謂。如死亡確實可信 (例如因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沉沒等而死亡時) ,縱未發現屍體或屍體已被毀失,亦可逕行認為死亡,毋庸再為死亡之宣告 (李宜琛著「民法總則」第九十四頁、洪遜欣著「中國民法總則」第一一三頁、鄭玉波著「民法總則」第七十五、七十六頁及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七十六頁參照) 來函所附文件記載,王○軍「因製作----不慎失足落海失蹤屆滿六月,宣告因公死亡」其含義如何?是否足認王君業已死亡?亦有未明。凡此均宜請主管機關 (國防部) 先行表示意見。嗣後如仍有疑義,再請賜函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