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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91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全文內容

按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貴會來函所詢疑義,事涉具體個案提付仲裁之聲明,尚難一概而論,宜請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391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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