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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9961 號
要旨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一○一七九號書函敬悉。二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由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 (構) 、學校申請轉核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退休及請領保險給付。」本件黃員如確係於四十六年十月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借調僑務委員會服務,因其原職仍在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衡酌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首揭規定,自應向其原服務機關 (即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申請。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