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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3027 號
要旨
有關製作調解書之件數統計,基於公平性、正確性、事件同一性之考量,似宜以「同一事實」為計算調解書件數之標準
全文內容
按調解事件之兩造當事人有時人數非單一 (如倒會事件、車禍事件、環保公害事件等) ,有關製作調解書之件數統計,基於公平性、正確性、事件同一性之考量,似宜以「同一事實」為計算調解書件數之標準。惟關於調解成立事件之統計,係屬調解行政事項,請 貴廳本於調解行政事務主管機關立場,自行衡酌之。另查「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尚無規定當事人需提出協同調解人之推薦書,是以協同調人除應在調解書上簽名外,似無需另提推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