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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4303 號
要旨
有關請領補償金之權利尚非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
全文內容
按「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再查『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中並未明文規定補償金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亦無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茲以補償金與退休金之性質並不相同,且以現行法令並無禁止請領補償金之權利得予扣押、讓與或擔保之相關規定,故有關請領補償金之權利尚非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銓敘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八五台特二字第一三四八五五四號書函可參。至於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通宵辦事處擬以債權人之名義,代位請領當事人劉員之補償金,並逕轉入劉員於該處所開立之存款帳戶乙節,因補償金之請領請求權,屬公法上之請求權,且本件非屬強制執行而由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請求,其辦理之程序為何?宜請 貴部函詢銓敘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