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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6622 號
要旨
台中縣新社鄉農會第十三屆農會總幹事,於第十二屆任內違反農會法案,目前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台中縣政府擬依該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職權
主旨
關於台中縣新社鄉農會第十三屆農會總幹事,於第十二屆任內違反農會法案,目前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台中縣政府擬依該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職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台 (86) 內社字第八六一六三九三號函。二 查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法84律決字第二九三八五號函釋內容,與本案所述上屆總幹事因違反農會法案,遭停止職權,而本 (十三)屆經理事會同意再遴聘其為總幹事,是否仍應依該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停止職權之情形無涉,合先敘明。次查,貴部八十六人一月十四日台 (86) 內社字第八六○二一二九號函釋 (未先函詢本部意見) ,既已認定遭停止職權之台中縣新社鄉農會第十二屆農會總幹事,再登記為該農會次屆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符合農會法之規定,且亦經該農會理事會再遴聘為總幹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似不宜予以停止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