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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監字第 12677 號
要旨
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
主旨
為使患病收容人妥善醫療與照顧,嗣後應確實依說明之意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監院所應落實收容人入監(院、所)時之健康檢查,確實了解其健康情形(詳細調查其疾病及用藥情形)。
二、加強對於患病收容人之醫療與照顧。
三、隨時注意患病收容人之健康情形,加強與其家屬之聯繫。
(一)去函病犯家屬,使了解收容人之健康狀況,並鼓勵常至監(院、所)接見,以助其早日康癒。
(二)患慢性疾病需長時間服藥者,可聯繫其家屬檢附診斷書、處方按時送藥。
四、收容人病發(危)時,應掌握送醫時效並立即通知家屬。
正本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監所司(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