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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監決字第 10491 號
要旨
各監院所收容人施用腳鐐時應提供護踝性護套以避免因摩擦頻繁而傷及足踝
主旨
嗣後各監院所於收容人施用腳鐐時,應提供護踝性護套,以避免因施用後摩擦頻繁而傷及足踝皮膚,請照辦。
說明
一、該護踝彈性護套由機關購置備用(樣格如附件),於收容人施用腳鐐時,先令其於雙腳足踝處套上護套,於腳鐐解除後收回。
二、檢附足踝處加彈性護套相片一張參考。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均含附件)
副本
本部監所司(免含附件)、各看守所、五專設少年觀護所(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