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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檢字第 0035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勞動檢查機構或警察、消防機關於查獲違章爆竹煙火工廠時,對於製造相關產品之機械設備能否予以查扣

主旨

貴會函轉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建議「勞動檢查機構或警察、消防機關於查獲違章爆竹煙火工廠時,對於製造相關產品之機器設備能予以查扣」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台八十六勞檢三字第○三三三七一號函。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復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佢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因此,本件臺灣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如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依法可予以查扣沒入或沒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檢字第 0035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勞動檢查機構或警察、消防機關於查獲違章爆竹煙火工廠時,對於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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