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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陸港字第 8616643 號
要旨
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
主旨
有關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貴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一一四九五號函辦理。
二 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之旅行證照者」。準此,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案內張○珍為印尼國籍,持印尼護照,則不屬本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