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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陸港字第 86166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

主旨

有關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貴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一一四九五號函辦理。

二 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之旅行證照者」。準此,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案內張○珍為印尼國籍,持印尼護照,則不屬本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陸港字第 86166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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