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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台內地字第 8704660 號
要旨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究否屬原始取得
主旨
關於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究否屬原始取得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北市地五字第八七二○七二五九○○號函。
二 本案疑義前經法務部就「土地經區段徵收,其所有權人於徵收後之抵價地請求權,是否為徵收前訴訟上和解之效力所及疑義案」以該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法八六律決○四九二一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八六)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九七四號函中敘明略以:「‧‧‧按公用徵收時,徵收機關係依據法律取得新權利,性質上係屬於原始取得,土地經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歸於消滅 (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參照) 。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而請求發給抵價地者,係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內政部頒布之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 ,故該取得之抵價地,性質上亦屬原始取得‧‧‧‧」,並經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台 (八六) 內地字第八六○二五五五號函復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在案,請查照。
三 檢送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及本部上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