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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台內地字第 87817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己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漲價總數額是否扣除重劃費用

主旨

有關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己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漲價總數額是否扣除重劃費用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地重字第八七三○○○○三○○號函辦理。

二 本案經本部函詢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邀集財政部、法務部 (未派員) 、臺灣省政府 (地政處、稅務局) 、台北市政府 (地政處、財政局) 及高雄市政府 (地政處、財政局) 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 (一)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己支付之全部費用。』依該規定,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之改良土地己支付之全部費用,應為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而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 (重劃費用) 之土地所有權人。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及『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土地所有權人 (被繼承人) 因負擔重劃費用而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己於繼承時不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被繼承人) 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故被繼承人參加市地重劃所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等,可視為己就被繼承人原有土地扣除之負擔,在辦理繼承時,該等負擔是否得於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之財產總額中扣除,請財政部考量。 (二) 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二六號函應予停止適用。」三 本部八十年十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二六號函 (刊載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版地政法令彙編第七九六頁) 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80 年 12 月 6 日(80)台內地字第 8006726 號函,不予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台內地字第 87817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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