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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人字第 002290 號
要旨
實際擔任精神病犯業務有關人員,自收容精神病犯之日起是否比照臺灣基隆監獄員工每月支領「法務部所屬各特殊病監員工危險職務加給」一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復如說明
主旨
據報貴監陳請准予實際擔任精神病犯業務有關人員,自收容精神病犯之日起是否比照臺灣基隆監獄員工每月支領「法務部所屬各特殊病監員工危險職務加給」一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八十七局給字第○○二七一○號函辦理並復貴監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彰監人字第五四九九號函。二、本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復如左:
查行政院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六日台七十九人政肆字第二六六三九號函規定法務部所屬各特殊病監員工危險職務加給之支給對象,係以貴部所屬各特殊病監實際從事具有危險性、傳染性、劇毒性之編列內職位為限。據說明,臺灣彰化監獄係普通初特殊病監,目前收容人數二千零七十餘人。鑑於精神專業分監長期處於收容額滿狀況,為給予該等病犯妥適照顧,爰規畫於臺灣彰化監獄醫療中心設置精神病專區,床位七十床。經查目前精神病犯專業分監支領「法務部所屬各特殊病監員工危險職務加給」者,如台中監獄草屯分監,係特殊病監,其內部所有員工均係專責實際從事具有危險性、傳染性、劇毒性之工作,惟本案所擬臺灣彰化監獄為普通監獄,其如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科員等多數職務,均難謂專責擔任精神病犯之戒護勤務。上述人員均已另支增之專業加給,對其工作危險性業已充分考量。綜上,本案臺灣彰化監獄員工,不宜支領「法務部所屬各特殊病監員工危險職務加給」。
正本
臺灣彰化監獄
副本
本部矯正司、會計處、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