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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0842 號
要旨
關於農地重劃區申請主張優先購買權承購之抵費地與其毗連原受配共有土地辦理合併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台中縣福安農地重劃區林楊○珍等三人申請主張優先購買權承購之抵費地與其毗連原受配共有土地辦理合併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台 (87) 內地字第八七○五七九○號函。二 按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二項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如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以抽籤定之。」及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賦予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其立法目的係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故其優先購買之土地,自應與其毗連原受分配之土地合併成一宗,始能充分有效利用重劃區內之土地。本件依來函所述,重劃後原受分配之土地均為共有狀態,倘若准由毗連土地「現耕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購買權,單獨取得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後,若與其毗連原受分配之共有土地未能合併成一宗或合併有困難者,是否有違上開立法目的,請 貴部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審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