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4919 號
要旨
關於建議將各區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調解委員集中於一區執行調解業務,以提供原住民糾紛之調解,是否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貴市市議員建議將各區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調解委員集中於一區執行調解業務,以提供原住民糾紛之調解,是否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北市民三字第八七二一五八五七○○號函暨同年月三十日北市民三字第八七二一八五四九○○號函。
二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其出席調解之委員,係指該鄉、鎮、市 (區) 長所聘任之調解委員,至其他行政區之調解委員如擬參加協助調解,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由當事人推舉參與協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