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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52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農會總幹事等人涉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地方法院審理中,是否應予停止職權疑義

主旨

關於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雄等十三人涉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地方法院審理中,是否應予停止職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二○一二三號函。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查農會選任及聘、雇人員涉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職權,為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

(二) 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法 86 律決字第一六六二二號函意旨,係就台中縣新社鄉農會第十三屆總幹事,於第十二屆任內違反農會法案,並經停止職權,因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台中縣政府擬依該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再予停正第十三屆總幹事職權案,基於貴部已先認定遭停止職權之台中縣新社鄉農會第十二屆農會總幹事,再登記為該農會次屆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符合農會法之規定,且經該農會理事會再遴聘為總幹事等情形,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似不宜予以停止職權之意見,提供貴部參考。至於本案與上揭案件情形是否相符及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似屬事實認定及職權審酌事項,自宜由貴部審慎認定之。

(三) 至於來函說明三所述:「本案請併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八七一九七五二號函說明三、四惠示卓見。」乙節,查上述貴部來函,本部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以法 87 律字第○二三四五六號函復在案,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252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農會總幹事等人涉嫌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經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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