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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6943 號
要旨
關於高雄市小港區山東社區理事會拒不核銷八十一、八十二年度接受獎助經費乙案
主旨
關於高雄市小港區山東社區理事會拒不核銷八十一、八十二年度接受 貴部獎助經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擬循法律途徑解決,並請貴部出具委任狀,委由該局為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一八四○五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本案未執行計畫依規定應繳回獎助金,其未繳回,仍須依具體事證情節個別認定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或其他罪責。
(二) 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得委任代理人,不限律師,但以經特別授權為必要。又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案請參酌前揭說明意旨本於職權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