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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39381 號
要旨
關於土地,已辦竣土地分割、合併登記,得否由行政機關逕予辦理撤銷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曾○津君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新社段三四七–一地號土地,已辦竣土地分割、合併登記,得否由行政機關逕予辦理撤銷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 (87) 內地字第八七八六八七八號暨同年十月十二日台 (87) 內地字第八七九三五五九號函。
二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前段但書規定:「但因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觀之,文義上係指『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而言,旨在因應當事人耕作及經營管理其耕地之便利。而 貴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三七八九號函釋申請人所有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水碓段六二三–五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得辦理分割而與『所有』毗鄰同段六二四–四地號農牧用地合併案,係為利於當事人經營管理,認為在不違反上開條文立法精神下,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放寬解釋之個別事件釋示。則本件當事人依 貴部前開行政釋示,申請將其所有農地分割、合併且經核准辦竣分割、合併登記在案,究有無違反該條強制規定及如何處理,宜由 貴部就該函釋重行檢討後本於職權酌處。
三 檢還相關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相關資料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