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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1605 號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法務部針對各界推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人選名冊之意見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請本部針對各界推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人選名冊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87) 則剛覆字第四一四九號函辦理。

二 按「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係以處理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為目的。依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選聘之。其中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總額四分之一。」是以,該基金會董事之組成除須符合相關規定外,更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至推薦有關董事適當人選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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