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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4539 號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與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合併疑義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與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合併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八七六二○號函。
二 查商業團體法係貴部主管法規,其第三條第三項修正理由係:「為促進商業團體組織合理化、效率化及紀律化,因部分行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有中央機關,並無地方機關,應以組織全國性單一公會為宜,以免公會組織疊床架屋,浪費有限資源,……」,故本件宜請本於職權參酌上揭意旨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