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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6240 號
要旨
關於立法委員辦公室函為地方法院受理並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罰鍰案件之適法性疑義
主旨
關於立法委員蔡同榮辦公室函為地方法院受理並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罰鍰案件之適法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六九五一五號函。二 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可知,有關稅捐之稽徵,如稅捐稽徵法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此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之立法體例,尚屬有別。惟使用牌照稅法第一條規定:「各省 (市) 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照本法之規定。」其第四章復明定其「徵收程序」,以致兩法如何配合適用,尚欠明確。鑒於稅捐稽徵法及使用牌照稅法均為 貴部主管法律,本案仍宜由 貴部本於各該法之立法背景及意旨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