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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52057 號
要旨
關於○○航空公司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合約疑義
全文內容
本件究屬買賣或租賃,宜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若屬租賃,依其租賃合約,其中 A-300 及備份部分,於合約第十一條規定:「合約期滿時,乙方付清應付租金及費用後,飛機產權移歸乙方」及第十三條規定:「本租約經雙方同意,得適用以書面修訂之。」故縱雙方於合約未期滿前,乙方即○○公司如擬價購該等飛機及備份,依約似無不可。又另七架遠程飛機部分,依其合約第十一條規定:「……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後,於雙方協議之租金到期日,將購置該飛機價款未攤還之本金餘額及有關費用併同該期租金一次全數付清,即視為合約期滿,甲方應將飛機所有權移歸乙方。」,乙方○○公司依該約定請求購入飛機,交通部民航局依約執行似屬可行。惟涉及國有財產之處分與程序,究宜如何處理?應另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意見資為依循。至於租賃期間之租金、利息差額及購機價額應如何計算,宜由主管機關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