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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016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函復臺灣彰化監獄辦理收容肺結核病收容人之接收計畫

主旨

核復貴監辦理收容肺結核病受刑人接收計畫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明

貴監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傳真收容肺結核病受刑人接收計畫。於請增員額及人事部份予移撥醫師及護士員額各二名,待移撥程序辦理完畢後,再另行函知;戒護警力部份八十八年度將由臺灣澎湖監獄先行支援二名,俟八十九年度再行移撥。另關於支給危險職務加給部份,將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事費部份,應由貴監相關預算下支應。於增設之設施及經費部份於增設X光看片機乙部,可先由貴監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支應。於增設電子顯微鏡乙節,由貴監先行訪價後,專案報部,再行協助處理。於請增其他設備部份,可於貴監相關預算下先行支應,不足部份,再由貴監逐年編列相關預算支應。關於臺灣基隆監獄現有之X光機乙部,亦可一併移撥貴監使用,以利用診療工作之進行。於需臺灣基隆監獄支援醫療人員壹個月部份於支援藥劑師一名部份:據臺灣基隆監獄表示,將由該監藥師(負責藥品之管理)及男性護士乙名(負責肺結核收容人之醫療行政部份)輪流支援。於支援護士二名部份:臺灣基隆監獄將由四名護士,輪流支援。計畫中所提之其他事項准予照辦。

關於臺灣基隆監獄肺結核收容人,應於本(八十七)年十月底前完成移監作業。

正本

臺灣彰化監獄

副本

臺灣基隆監獄、本部會計處、人事處、矯正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016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函復臺灣彰化監獄辦理收容肺結核病收容人之接收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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