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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018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

主旨

檢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說明資料一份,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召開「研討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減少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因未繳納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案源,茲檢送本部統一設計之說明資料乙份如附件,請依式印製,於收容人入勒戒處所(或戒治所)或家屬接見時分送(寄發),加強宣導,俾提高繳費效率。

三、有關勒戒及戒治費用之收取,應加強催繳,逾期未繳納費用時,視情形再作適當催繳,倘仍拒繳,再送請原移案機關辦理強制執行事宜。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戒治所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副本均含附件)

附件

敬啟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二十二日生效。依據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除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的情形外,其在所勒戒、戒治期間是要收費的。在此特別加以說明並提醒您:

一、依照法務部對收費的規定,是採取將直接用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的部分經費項目以平均分攤的方式收取,各項目均有明確的標準及計算方法,且一體適用,不因個案狀況有所差別(就好比每月繳交健保費一樣,不一定每個人都會生病,但仍須要繳交健保費的)。

二、在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執行完畢時,將發給繳納通知單並註明繳納期限,請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或家屬於出所或繳納期限內繳納或匯入指定帳號。

三、另依規定,前揭費用也可以從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保管金中預為扣繳,如果方便的話,請家屬儘量在出所前寄入所需費用,我們會自動辦理扣繳事宜。

四、如果您因為貧困無力負擔費用的話,請於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在所期間或繳納期限內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文件,送給本機關辦理免繳手續。

五、未在期限內繳納者,依法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請特別注意強制執行的法律效果,法院將依法調查財產狀況,並且有可能查封、拍賣動產或不動產。因此,為減少不必要的困擾,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機關名銜)敬啟民國○年○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018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繳納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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