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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23331 號
要旨
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應否停止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
主旨
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應否停止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監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87)宜監澄教字第二六九九號函。
二、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其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與刑罰之執行應分別進行,亦即原徒刑之執行及累進處遇應予中斷,俟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徒刑及累進處遇;其勒戒費用並應依「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規定收取之。
正本
臺灣宜蘭監獄
副本
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不含宜蘭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