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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381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因另案禁止接見通信其戒治費用之收取規定

主旨

函示關於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因另案禁止接見通信,其戒治費用之收取規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嘉義戒治所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嘉戒治教字第一一三號函辦理。二、台灣嘉義戒治所函報受戒治人詹○○入所執行戒治處分後,即因另案延續禁止接見及通信並開始戒治處遇後,其戒治費用則應依規定核算收取之。

三、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之意旨,羈押與戒治無法同時進行;類此個案,偵審機關以為本案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先行中斷戒治處分之執行為宜。

正本

本部所屬戒治所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381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有關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因另案禁止接見通信其戒治費用之收取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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