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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部字第 1912 號
要旨
各機關遇有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應就該員之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免) 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
全文內容
一 貴府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八七府經研營字第○○六七五一號簡便行文表敬悉。
二 有關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對因案涉嫌貪污瀆職刑責尚在法院審理中之人員,其年資結算給與等權益補償金如何計給一案,經本會彙集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銓敘部、法務部及經濟部等單位意見 (如附件) ,歸納結論如次:
依銓敘部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八七台特三字第一四八三三二一號函釋:「各機關遇有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應就該員之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免) 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本案人員是否發給年資結算給與等權益,請參照上述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