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08207 號
要旨
關於縣議會議員因瀆職案經法院判刑確定,惟究應依地方制度法或省縣自治法之規定,予以解除議員職務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苗栗縣議會議員胡○春先生因瀆職案經法院判刑確定,惟究應依地方制度法或省縣自治法之規定,予以解除議員職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台 (88) 內民字第八八○二六三四號函。
二 按關於同一事項,如有兩種規定不同的法律存在,且相互間無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公布施行時間在後之法律 (管歐著「法學緒論」第一八一頁、梁宇賢著「法學緒論」第八七頁參照) 。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縣 (市) 議員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然同一事項,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 (臺灣省政府) 解除其職務,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公布施行時間在後之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由 貴部解除因案判刑確定之縣 (市) 議員。 貴部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