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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140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並經聲請人向仲裁機構表示不給付仲裁費予仲裁人,仲裁機構得否逕依聲請人請求退還原應給付予仲裁人之仲裁費等疑義

主旨

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當書人逕向法院起訴,並經聲請人向仲裁機構表示不給付仲裁費予仲裁中,仲裁機構得否逕依聲請人請求退還原應給付予仲裁人之仲裁費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商仲業字第五○二號函。

二 查當事人與仲裁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多數學者專家之見解,認屬委任關係或準委任關係,當事人不論明示或默示的承諾仲裁費用之給付,其內容均應為仲裁判斷合法作成後,仲裁人始有費用請求權,故如於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人因故意或過失逾六個月未作成判斷,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致使仲裁程序終結,參照本部八十四年六月九日法 84 律決字第一三四一一號函釋,參與該事件之仲裁人對於當事人預繳於仲裁機構之仲裁費用中百分之六十部分,既無請求權,則聲請人請求退還,仲裁機構似無不許之理。惟如仲裁人不服時,可另循訴訟程序解決。至仲裁機構與仲裁人間之法律關係,法未明定,似宜請仲裁機構依其章程或內部相關之作業規定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140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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