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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38432 號
要旨
同時違反「商品標示法」與「商品檢驗法」應為標示之規定時,似應先比較「商品檢驗法」相對於「商品標示法」是否屬較嚴之特別規定,以作為判斷適用之標準
全文內容
按「商品標示法」之立法意旨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等 (該法第一條參照) 。廠商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上,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就商品名稱、內容、用法或其他有關事項予以標示,其適用對象為所有之商品。另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該法之性質應為普通法。至於「商品檢驗法」之立法意旨為提高商品品質,建立市場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農工礦業正常發展等 (該法第一條參照) ,依該法第四條規定,同法所列應檢驗之商品,於包裝、標貼紙或仿單內,應加註其商品名稱、品質、規範、成分等,其適用之對象範圍較小,相對於「商品標示法」之標示規定,應屬特別規定。準此,本件如同時違反「商品標示法」與「商品檢驗法」應為標示之規定時,依上開說明,似應先比較「商品檢驗法」相對於「商品標示法」是否屬較嚴之特別規定,以作為判斷適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