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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393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前段但書規定文義上係指『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而言,旨在因應當事人耕作及經營管理其耕地之便利

全文內容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前段但書規定:「但因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觀之,文義上係指『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其耕地合併者而言,旨在因應當事人耕作及經營管理其耕地之便利。而 貴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三七八九號函釋申請人所有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水礁段六二三-五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得辦理分割與其『所有』毗鄰同段六二四-四地號農牧用地合併案,係為利於當事人經營管理,認為在不違反上開條文立法精神下,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放寬解釋之個別事件釋示。則本件當事人依 貴部前開行政釋示,申請將其所有農地分割、合併且經核准辦竣分割、合併登記在案,究有無違反該條強制規定及如何處理,宜由 貴部就該函釋重行檢討後本於職權酌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393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前段但書規定文義上係指『出售』與毗鄰耕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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