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農會之總幹事,信用合作社、金融業及企業等機構之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及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有關勞工之適用範圍應否受勞動基準法之拘束疑義
主旨
關於農會之總幹事,信用合作社、金融業及企業等機構之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及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有關勞工之適用範圍應否受勞動基準法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九○一四號函。 二 關於「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勞工疑義」乙案,本部業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以法 83 律字第一三四一三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贊同該會所採見解,即「勞動基準法上所稱受僱用之勞工,應不包括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事業經營之經理人,至於不具委任關係而僅係受僱用之經理,則符合勞工定義」在案,上開意見,仍請參考。三 至於農會之總幹事是否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因涉事實認定,宜由法規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審認之。又上開經理人或農會之總幹事是否屬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可否免受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範圍之拘束疑義乙節,事涉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解釋適用,因所得稅法係貴部主管法律,仍請 貴部參考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